受托人有重大过错 应承担赔偿责任
近日,双峰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,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20000元。
湘K8xxxx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是原告李某某,且没有参保交强险。2013年9月,其夫驾驶该车和被告王某某从某县城去湘潭市办事。下了高速路以后,其夫将该车交给被告王某某驾驶。21时许,在湘潭市岳塘区某处与他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,造成两车受损,他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。事故发生以后,被告王某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,原告李某某之夫垫付了伤者6万余元医药费。经现场勘察,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,被告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。事发后,经原告多次催促,被告王某某才配合原告到交警部门办理相关事宜。因协商未果, 伤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在该院的主持下,伤者与王某某、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:由王某某、李某某再赔偿伤者78000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李某某没有为其湘K8xxxx小型普通客车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,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,伤者的医疗费为7万余元,原告李某某依法应赔偿10000元,伤者的其他损失应由原告李某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赔偿。 根据法律规定,原告李某某其夫,将车交有驾驶资格的被告王某某代为驾驶,与被告王某某形成委托关系,并且是无偿的委托。在交通事故中,被告王某某负有全部责任,应视为有重大过失,应适当分担原告的损失,故作出前述判决。